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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请事假。

二、学生生病原则上在学校治疗休养或在当地医院治疗。

三、学生病假或不离开市区当日办理完毕不外宿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需外宿的由学生处报告领导审批,因病需请假休息,不能正常上课应有校内卫生室或医院证明。

四、学生正课时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填写请假条,3日以内(含3日)由学生处审批,3日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学生处审批,超过7天的由主管副校长批准。

五、双休日石家庄市及其附近学生经班主任批准可以回家(原则上两周一次),但必须在双休日最后一天的19时前返校参加晚自习。

六、学生请病、事假或双休日回家返校后必须按时向班主任销假,班主任按批准权限报告有关领导。

七、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学生应按时离校,不得提前。寒暑假学生必须在两天内全部离校。假期学生不能在学校住宿。

八、节假日、寒暑假学生必须按时返校,返校当日21时前各班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学生处。对未按时返校的应尽快查明原因,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应严肃处理。

九、学生请事假原则上不予续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愈期不归者班主任应尽快查明原因,不管什么原因,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的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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