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走读管理规定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走读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规范走读生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走读原则
为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住宿者,须按本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服从本规定要求。
二、申请走读条件
(一)家庭住址距学校5公里以内,且交通便利者。
(二)因残不适宜住集体宿舍的学生,须家长陪读。
三、走读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走读生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父母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校为学生办理走读。
(三)班主任、系学生管理副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
(四)学生持《走读生申请表》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走读证》。
(五)学生处出具相关材料,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六)学生走读期限有效时间为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走读。
四、走读申请受理时间
在校生走读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日-9月20日,逾期不受理,新生报到后10日内受理。
五、走读生应遵守的规定
(一)走读学生凭《走读证》进出校门。
(二)走读生应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走读生经常旷课,与家长协商应取消其走读资格。
(三)走读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走读途中所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本人或家长可视具体情况报请事发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应告知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四)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后,不得留宿校内学生寝室,否则,取消其走读生资格。
(五)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应提供各种真实、完整的文字材料,如出现因学生本人所提供材料不详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各种事项,学校不承担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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