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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学 主千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职业能力要求: 1.具有医疗安全、医患交流、团队合作的执业意识及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 2.具有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健康心理,按照医疗卫生相关的伦理与法律法规,完成临床诊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和健康教育的执业任务; 3.掌握现代医学知识与技能,能够辨识常见临床表现,对常见病、多发病做出医学诊断,制订诊疗方案,进行基本处理;能够正确判断危重、疑难或复杂的病情,做到及时转诊;4.具有医护基本技术,能进行基本诊疗操作;能使用、管理常用器械、仪器、设备,安排与管理安全、适合的医疗与康复环境; 5.掌握常用药物及用药原则,能进行正确用药治疗,并管理药品; 6.能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开展健康教育;能与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专业交流; 7.能开展农村社区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疾病预防等卫生工作,帮助和指导患者进行康复锻炼; 8.能抢救急危重症病人;配合疾控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应职业(工种):农村卫生室及边远贫困地区卫生院医生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执业助理医师(乡村)(行)、乡村医生(行)。 注:本专业的开设须依照教育部教职成司有关文件执行。 卫生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的通知 为解决农村地区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我部商教育部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增加了为村卫生室及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乡村)的农村医学专业。为做好该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允许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入学的; (二)户籍和毕业学校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鉴于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已取消卫生保健专业,自2010年起(含当年)违反规定招收的卫生保健专业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只能到村卫生室和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四、设置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内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名单,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应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执业地点进行管理。各地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当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需求,加强对农村医学专业的管理工作。 五、设置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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